我被他们打成骨折,检察院凭什么不起诉?
“我以前身体好好的,一年到头连个感冒都没有,被她们三个打了以后,我第二天就去了医院检查,先给我查出来第11肋骨骨折,还说我腰椎那块可能也出问题了,让我定期复查,我这不正好一个月后复查就查出了腰椎横突骨折,那不是她们打的还能是我自己碰的?派出所带我去做伤检,告诉我肋骨骨折属于轻微伤,腰椎横突骨折属于轻伤二级,检察院为啥不起诉,只是对她们进行行政拘留?这里面肯定有黑幕,我不服,我要申诉!”
检察官:这是张先生(化名)在第一次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刑事审判监督部检察官的时候说的话。按照咱们老百姓的想法,把人打伤了那肯定就得判刑坐牢啊,检察院不起诉是什么道理?别急,让我们的检察官慢慢解释。
基本案情
输
张先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派出所报案称被何某某等三人殴打。后经鉴定,张先生右侧第11根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腰1右侧横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派出所于2018年1月16日将何某等三人传唤到案。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3月20日以何某某等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最终对何某某等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张先生不服,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出申诉。
检察官调阅了侦查阶段全部卷宗,进行了全面细致复查,了解到张先生与三位打人者并非有什么深仇大恨,打人者中,正有一位是张先生的前妻,其余二人则是前妻的亲姐妹。张先生被打的那天,二人是在法院打离婚官司,结果刚开完庭走出法庭大门,张先生就被气愤的三姐妹打了。对于打架的全过程,监控录像都拍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如张先生所说,被打后他本想息事宁人,跟前妻好聚好散,因此并未报警也未就医,但回家后,由于身上多处疼痛难忍,才于次日前往医院检查并报了警。张先生在医院共做了三次CT检查,前两次CT均确诊第11肋骨骨折,对于腰椎部分,CT报告中仅表述为“低密度线影,骨折”。张先生遵医嘱回家养伤,一个月后再去复查,发现腰1右侧横突确实骨折了,而这个位置,正是前两次CT报告中怀疑是骨折的位置。
张先生的骨折与被前妻姐妹三人打是什么关系?
查清这一点对准确认定事实、公正处理案件至关重要!
运用法律思维审查案件是检察官的基本素养,但是给人“瞧病”可不是检察官的强项啊!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但真要做到让当事人案结事了、胜败皆明可是要实实在在拿出有说服力的意见!
检察官意识到,必须下大工夫解决三个问题:
二、一个月后确诊的骨折是否属于该类伤情的正常发展变化过程,骨折的位置是否是当时受伤的位置 | |
三、对于骨折的形成,是否有外力因素介入;如果有,外力因素的影响有多大 |
为解决上述问题,经多方协调沟通,检察官分别邀请到了知名医院骨科、放射科专家以及权威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专家共三人进行“会诊”。
经过对三次CT片的认真比对分析,三位专家得出了一致结论:
由于有外力因素介入,张先生腰1右侧横突骨折不能与被殴打建立直接因果关系。用大白话翻译出来就是:骨折是骨折了,跟被打也有关系,但是,导致骨折的直接原因是其他外力因素,比如推拿。根据专家的分析结论,所谓的低密度线影是CT片子中出现了光亮,并不就说明是骨折的裂缝。张先生一开始腰椎确实受了伤,在腰椎位置出现了单侧骨皮质裂,但这尚未达到骨折的程度,可张先生在养伤期间,是否由于活动不当或进行了腰部推拿,导致受伤程度加深,最终形成骨折并产生了位移,这些均是本案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
检察官最终认定
由于起诉的条件必须要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亦即需要排除在案所有合理怀疑。区检察院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先生腰1右侧横突骨折是被殴打直接造成。因此区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普法时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与张先生见面答复过程中,张先生一度情绪激动,当检察官将专家的权威论证向张先生逐一阐释后,张先生慢慢平静下来。张先生表示,他申诉是因为对方打了人却从未有过赔礼道歉,他就想出这口气。虽然最终的处理结果没有支持他的诉求,但是他依然诚心诚意感谢检察机关所做的工作,并且接受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再申诉。
事情到这里也就告一段落,但可能还有朋友会问:“前面不是说了肋骨被打骨折了吗,那打人者就一点责任不用承担吗?”
当然还是要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一根肋骨骨折属于轻微伤,公安机关已经对三人进行了行政处罚,余下经济赔偿的部分,就需要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的渠道进行解决了。
转自:北京市检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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